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7〕294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
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17年9月4日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
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场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教育部《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和《重庆大学章程》《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以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实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实验室安全评估、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相结合,根据检查结果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若年度扣分累计超过40分,二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视为不合格,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下设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I级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I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事故:无人员伤亡,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常见的实验室违法行为包括:
(一) 擅自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国家管控危险品;
(二) 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未豁免的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未注册登记而擅自使用;
(三)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掩饰事故,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常见的实验室违规行为包括:
(一) 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二)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四)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 违反国家、学校或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操作;
(六)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的实验室或设备;
(七) 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八) 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处置特种设备;
(九) 随意倾倒或丢弃实验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当事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及时向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发生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卫处、设备处书面说明事故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I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认定的处理,包括:
(一)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 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四)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五)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II级、Ⅲ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并向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下发《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II级、Ⅲ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大学相关惩处规定执行:
(一)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 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四)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五)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Ⅳ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Ⅳ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责令责任人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实验室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 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四)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实验室违规行为的处理:一经发现,当场指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告知安全负责人;如复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全校通报;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在督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由分管校领导约谈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追究: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对检查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发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后仍不整改,由分管校领导约谈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学校下达隐患实验室停止实验的通知,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申诉
(一) 在事故认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前,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机构申诉;
(三)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发生I级~Ⅲ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二级单位,其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发生Ⅳ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依据安全评分细则进行扣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Ⅳ级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根据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5分;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3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发生第十一条中(一)违规行为,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10分;发生第十一条中(二)违规行为,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5分;发生第十一条中(三)~(九)违规行为之一,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3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巡查到一处指标不合格,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0.1分;学校实验室安全专家组督查到一处指标不合格,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1分;
第二十八条 整改及跟踪考核:
(一) 接到整改通知书,若按时完成整改,则取消相应扣分;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5分;若部分完成整改,则按未完成整改项与需整改总项的比例进行扣分;
(二)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后仍不整改,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10分;
(三) 分管校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扣除实验室技术安全分20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
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